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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2 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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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徽韵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超、叶国和、叶卫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2940号)的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603室(建筑面积:131.59m2,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2940号的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730434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6)皖0103执6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靳长清、徐芳芳:本院受理肖国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靳长清、徐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肖国圣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2、靳长清、徐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共同支付肖国圣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肖国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00元,由靳长清、徐芳芳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靳长清、徐芳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1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钟先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黄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前炳与被告黄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前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86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本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17年6月22日),合计128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5000元;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英:本院受理原告褚衍惠与被告王英合同纠纷,褚衍惠请求判令:1.王英返还不当得利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英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银水、付鑫、吕德柱、程小飞、胡峰、孙道春、陈准时、舒鹏、孙贤山、陈战胜、经海杨、刘昌鑫、吴正昌、葛永国、孙建华、蒋飞、郑诗海、樊敬克、李定一、徐成辉、高剑、孔海勇、陈永根、孙立柱、李虎、陈为明、王惠、卢传苗、包进、顾振岗、韦朝明、潘魁、胡家东、王循奎、钱力鸿、李泽超、孙方圆、李军、吴毅飞、汪望润、孙晓梅、周磊、高敏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1662、1664、1668、1669、1671、1672、1677、1679、1680、1683、1732、1733、1734、1735、1736、1738、1739、1740、1741、1743、1744、1745、1746、1747、1748、1749、1750、1751、1752、1753、1754、1755、1756、1757、1758、1759、1760、1761、1762、1777、1837、1840、184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何承华诉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承华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棉村:本院受理原告黄琛与被告朱棉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琛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贤康:本院受理原告郑玲与被告瞿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玲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以后计算到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辉:本院受理原告樊远松与被告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樊远松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启凯:1、本院受理原告刘浩漾与被告金启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刘浩漾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收益4504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琳: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与被告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与程志斌共同承担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即:判令被告与程志斌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和利息75656元(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自2017年5月21日起,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75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至本金付清时止),以及案件受理费4609元。上述费用合计430265元;2、判令被告与程志斌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公司、周成发、蒋士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   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典当费用(违约金)6899500元。2、依法判令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范围内对被告周成发质押的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即以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周成发、蒋士平对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合肥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当金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合肥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综合费。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合肥新兴土产日杂有新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安商城一层35号位的房产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下面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如保全费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6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优美、张家余: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与被告沈优美、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志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3600元(自从2015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款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即30000元×6%×2年=3600元),自2017年7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宜红:本院受理原告倪大景诉被告刘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倪大景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魏青、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魏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97650-8):本院受理原告潘秀琴诉被告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秀琴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曹宗成、杨志红及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6400元(按借条约定月息1.2%,自2014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计算,此后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李曼丽: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张志、李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7410.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87410.12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38163元)合计12557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磊、李琪、吴玮东、吴爱民、董立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磊、李琪、吴玮东、吴爱民、董立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文:本院受理原告倪大景诉被告王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倪大景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1140元,共计1311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良富、张保莲: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程良富、张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4400.0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54400.01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24392元)合计7879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军、杨玉荣: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朱军、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9881.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59881.43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28970元)合计8885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国军、吕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邵国军、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9881.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59881.43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28970元)合计8885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泽胜、席庆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刘泽胜、席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971.6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30971.61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13887元)合计44859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勇、孙凤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汪勇、孙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52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12520.4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5761元)合计1828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卫国、张正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梁卫国、张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3114.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43114.53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18315元)合计61429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泽先: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黄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2152.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102152.24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71506.57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豆淑芬、陈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豆淑芬、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5258.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65258.04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57427.08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6001.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36001.39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30961.19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美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胡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971.6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30971.61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24157.8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保国、刘成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王保国、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7628.8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27628.87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20997.9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张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7306.2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37306.2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26860.51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小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朱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3114.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43114.53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7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31042.4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俊杨、王锐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胡俊杨、王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2582.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62582.71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55072.78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凤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孙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167.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24167.45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17400.5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玉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134.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24134.63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17376.9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2582.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剩余本金62582.71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日逾期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为55072.78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市品益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强、蒋晓晴:原告秦顺与被告王珊、吴强、蒋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占金平、肖林、占贤勋: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占金平、肖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287355.6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款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3年2月1日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计算数额应扣除18800元保证金);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0元由被告占金平、肖林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徽坊茶行、柳溪、王涛: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迎宾茶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徽坊茶行(经营人柳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迎宾茶庄茶叶款4181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迎宾茶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徽坊茶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583000元(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从2016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扣除2016年8月12日、9月28日、11月14日已付部分利息1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罚息334980元(以本息5583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6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五河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山、叶振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依法判决令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位智能设计有限公司、孔祥才: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以之与被告安徽元位智能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祥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延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国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谈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毅、顾引娣、郭志岗:本院受理的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毅、顾引娣、郭志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徐毅、顾引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177658.41元;2、判令被告徐毅、顾引娣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89324.19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时止,计366982.6元);3、判令被告郭志岗对被告徐毅、顾引娣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银兵、马红、陈正贵:本院受理的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银兵、马红、陈正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陈银兵、马红支付给原告贷款40116元;2、判令被告陈银兵、马红支付给原告利息14235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计54351元);3、判令被告陈正贵对上述陈银兵、马红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云青、怀远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莉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计云青、怀远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莉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我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淮北乾昭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8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6686.93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淮北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9月12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奥星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8 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3492.42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龙湖工业园区,该债权由工业厂房及工业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相关情况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9月12日
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振东、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李凌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8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本院受理原告韩全、李玮龙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36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洪生:本院受理原告卢校平诉被告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种子款及借款1637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汪芳诉被告路卫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汪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詹羚:原告黄道仲诉被告詹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道仲清偿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詹羚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曾令迪:本院受理原告国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参加诉讼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晓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登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曾仕远、李学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曾仕远、李学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浩、喻翠萍: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浩、喻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浩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502室(合产110040862)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现提交了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502室(合产110040862)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1.07万元(单价17151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基文:本院受理原告严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皖01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成借款人民币164974元,并自2017年4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5770元,由被告徐基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广:原告张海燕诉被告王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海燕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4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2715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小计50天,每天46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0日起算,暂算至2017年6月19日,小计9天,每天46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查凤先与被告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查凤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查凤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查凤先负担1400元,被告叶健负担27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杰:原告杨园与你及合肥电弛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尤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尤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208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拖欠租金为24960元,滞纳金为1248元,上述款项合计26208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