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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2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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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振泉: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小滨与被告吴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振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小滨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3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吴振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荣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尤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3100、滞纳金1155上述款项合计242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传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9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拖欠租金为9900元,滞纳金为495元,上述款项合计10395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传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317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9日拖欠租金为41210元,滞纳金为2060元,上述款项合计4327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明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魏明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192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6日拖欠租金为19200元,滞纳金为960元,上述款项合计2016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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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小明、许良林:本院受理原告展伟与被告雍小明、许良林、周祥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展伟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50000.00(四十五万)元整;自借款时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还本付息止,自起诉时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本付息止;并判令三被告按照借款30万元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本付息止。二、请求法院判令周祥普连带偿还2015年8月3日借款300000.00(三十)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如良:本院受理的李春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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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庆、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志庆、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