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今年6月16日,本报一版《吃过的火锅底料重上餐桌》一文,报道了芜湖一火锅店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残渣、剩油等回收,经过滤、熬制后重新销售给顾客。9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火锅店老板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店长杨某、大厨韦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火锅店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节约成本,同时给火锅味道提鲜,火锅店老板贾某和店长杨某、大厨韦某三人商量后决定,采用回收底料做成“老油”的方法经营火锅店。自2016年2月,该火锅店便开始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残渣、残油等回收,经大厨韦某进一步加工熬制成“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到“鸳鸯锅”“香辣锅”等火锅底料中。截至2016年3月上旬,该火锅店先后共计制做“老油”200余斤,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
(朱暋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