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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3 10: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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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韦永琢诉被告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韦永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及材料款共计140000元;2、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21000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为21000,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家龙、李萍:原告合肥尚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家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尚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贰万元整。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1004.75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景舒:原告陈国彬诉被告杨景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国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姬伟建:原告杨要波诉被告姬伟建合同纠纷一案,杨要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转让费余款434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因资金占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73元(以434000为本金,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日,434000×4.35%÷12=1573元);3、判决被告自起诉日起承担因资金占用给原告带来的损失直至款清为止(55元/日);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成峰、袁琴:原告王小玲诉被告宋成峰、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小玲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成峰及被告袁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成峰及被告袁琴共同致富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6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暂计为897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邾美琪、汤志峰:原告齐路路诉被告邾美琪、汤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路路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0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的24%支付违约金;2、律师代理费5000元; 3、本案的其他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德祥: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阮仁保、张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金平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土方运输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200000元及按揭款178000元,合计37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件,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6433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罚息1541333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5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一的100%股权在上述请求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君、黄春峰、魏申、胡玉凤、魏玉丹、周浩、朱雪丽、徐明亮、王红、徐乾坤、徐纪敏、郑小琴、赵翠莲、王敏、毛红、张磊、夏孝杨、郜梦尧、杜文化、李红侠、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45、5846、5771、5925、6039、4870、5747、57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志祥:本院受理原告孙大满诉被告金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大满5170元;二、驳回原告孙大满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志祥:本院受理原告马保瑞诉被告金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保瑞2078.2元;二、驳回原告马保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振国、俞淼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卫振国、俞淼江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106、61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一、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二、各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万邦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商丘市万邦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2168.54元,并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吉海、卢继群:原告张玉锋与被告方吉海、卢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方吉海、卢继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玉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8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6元,由被告方吉海、卢继群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与被告王亮、阮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亮、阮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齐路路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80元,由被告王亮、阮玲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明:本院受理原告黄琼与被告施维明、花永生、陈继琼、阮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施维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6%年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2、被告花永生、陈继琼、阮永高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兰、陈庆明:本院执行的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你其他案由一案,现向你送达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服装城4-B015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156.197万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被告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7848元和2015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违约金)353210元(其后以尚欠借款本金7678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支付责任;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8000元,并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汪文艺、荆春梅、翟薇、汪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1、被执行人荆春梅名下位于镇江市大西路99号怡海家园B座B1002室房产(房产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13420126号);
2、翟薇名下位于镇江市京口路96号京岘山庄29幢第15屋1501室、1502室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镇房权证京字第90040357号、镇房权证京字第90040355号]。
二、变卖方式及变卖保留价、保证金:
1、镇江市大西路99号怡海家园B座B1002室房产单独变卖,变卖保留价104.37万元,保证金10万元;
2、镇江市京口路96号京岘山庄29幢1501室、1502室两套房产整体变卖,变卖保留价140.75万元,保证金14万元。
三、变卖须知:
1、按标的物现状进行变卖交付,标的物的位置、结构、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4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速来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夏家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立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唐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9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猛:本院受理原告李彤锦诉被告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良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太英诉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山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祝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焦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勇忠、方娇、田爱媛、安徽茂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9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赵永福及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人刘自芝(系承典人刘炳全之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五垱坡1幢二单元105号41.94平方米房屋系绝卖,应归申请人所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文庆: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春生、丁玉玲: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学飞、谢贯会: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束勇、杨丽君、束从黄:本院受理原告丁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诚盛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4时30分缺席裁决秦桂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2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2日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49.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898.2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10时在我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一、拍卖标的:两辆小型轿车,总参考价:6.5448万元(详见清单),分开拍卖,每辆车保证金3万元。二、看样地点及时间:标的物所在地,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上午12时止。
公司地址:合肥市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551-62915110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