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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被判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4 15:5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人民币24000元。

2014年5月,安徽某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崔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崔某代表公司在颍上县销售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崔某介绍,公司向彭某销售其农机补贴产品ZK系列组合式冷库,型号为ZK120,容积为240立方。在购买、安装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向彭某承诺,该款产品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且该公司的宣传材料中,亦载明该型产品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且已补贴到位。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彭某向该公司提供了办理补贴的相关资料后,并未实际领取到补贴款。为此,彭某与该公司、崔某发生纠纷,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崔某认为,其在该项目中仅负协助义务,根据约定农机补贴应由该公司办理,自己没有支付补贴的义务;而该公司称,只负责申报,彭某的补贴款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支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经崔某推销介绍,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农机产品,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产品购买安装过程中以及被告的宣传材料中,公司承诺彭某将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彭某按约购买安装了设备,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补贴材料,该公司亦应当按约为彭某办理补贴,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彭某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致使彭某未获得补贴款,其行为已违约。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应予以赔偿。因崔某仅负协助义务,且已经履行,故彭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