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20651712.5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30342.51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9495628.49元(资金占用费以20651712.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张谯颖、张素霞对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全部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民事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张谯颖、王新鸣所有的蜀5000606号、合产619830号、合产619832号房产(合产字第8210033390号他项权证)及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所有的蜀020153号、蜀038376号、合产052534号、合产006567号、合瑶120002244号、合瑶120002246号房产(合庐字第8230010740号他项权证)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已受理原告疏国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龙、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疏国正37042.4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疏国正33119元,驳回原告疏国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800元,计3370元,由原告疏国正负担514元,被告陈龙、刘娟负担285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凤娟、高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凤娟、被告高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577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斌、李红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被告李红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219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575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开展、郭今寿、陈永春、陈秀娟: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郑开展、被告郭今寿、被告陈永春、被告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6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徐贤文诉被告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988号一案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辉、张琦: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辉、张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申恩敏: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卫华、申恩敏共同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满意、高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5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存山:杨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价格评估报告书。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与金寨南路交叉口锦绣大地城3#3202室的房屋,评估价格为1933073元(房地权证:2013013846)。位于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2区B-3D1-11室的商业房屋,评估价格为494807元(网上备案合同号:1402601205)。以上两处房屋,你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道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程道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国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计仕琴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和原告贾文远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屠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绍春诉被告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碧波、骆小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碧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20000元,合计122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7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款清止算),判令被告卢碧波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51100元,被告骆小丽对被告卢碧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大伟、代艮翠、王晓战: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大伟、代艮翠、王晓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吴大伟签订的编号为L13HZ00110号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3月23日原告将租赁物取回之日解除。二、被告吴大伟、代艮翠共同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3月25日的到期租金1548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1982.2元,合计226849.2元(违约金是自2013年3月14日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分段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晓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建设:本院执行的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其他案由一案,现向你送达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水岸茗都4幢302室房屋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231.32万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段贤保: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段贤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087.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345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1243.15元,以68087.0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7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春花、赵海映: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祝春花、赵海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479.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212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5207.65元,以42479.4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3月4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森林: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丁森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共计57392.22元;2、判令原告第1、3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D189J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海: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恒芳与被告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立案之日,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发与被执行人水源、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执字第016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水源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C-33幢102室房产(权证字号:合瑶120049034)并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二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C-33幢102室房产(权证字号:合瑶120049034)变卖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115万元,96.73平方米),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0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士纪、李月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纪、李月月、陈从虎、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陈从虎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恩发、刘如来、胡宴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恩发、刘如来、胡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恩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61423.6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2月2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宴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由被告张恩发、胡宴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恩发、胡宴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1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怀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70060.52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为231334.5元,之后以370060.52元为基数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元,由原告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由被告王怀霞共同负担1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46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姚大琴:本院受理原告喻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卫国、姚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喻斌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喻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7010元,由被告张卫国、姚大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违约金)405万元(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扣除已付15万元,此后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直至款清息止),合计10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姚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厚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卫国、姚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厚玲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戴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戴厚玲负担1460元,被告张卫国、姚大琴负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90元,由被告张卫国、姚大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云飞、葛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宇云飞、葛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幼平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幼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50元,由被告宇云飞、葛子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春诉你和许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春借款145500元;二、驳回原告吴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张晓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朱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香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朱咏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群诉你及孙一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家群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二、孙一鸣、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家群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3085.2元;三、驳回原告韦家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自韦家群负担890元,由孙一鸣、徐超负担4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由:本院受理原告刘芳平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女黄语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幼儿园教育费10000元,抚养费20000元,被告从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至黄语萱18周岁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锋、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汪锋、徐明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并支付利息(扣除已付利息后,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为240000元,本息暂合计为740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市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市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晓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市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市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玉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市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惠林、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惠林、周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惠林、周勇共同支付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95925.35元;二、被告沈惠林、周勇共同赔偿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损失(计算方式:自2015年4月10日起以3545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以360469.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春城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春城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张正春租赁汇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程明庆、吴祚春、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方荣美、江启宝、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程明志:本院受理原告施立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立国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程明根、储文华、程明庆、吴祚春、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方荣美、江启宝、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程明志对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程明根、储文华、程明庆、吴祚春、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方荣美、江启宝、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程明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程明庆、吴祚春、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方荣美、江启宝、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程明志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汪萍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6449.11元及利息、管理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二、判令被告汪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喻民国、江进凤:本院受理原告俞英俊诉被告喻民国、江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喻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俞英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750元;二、驳回原告俞英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604元,合计1864元,由原告俞英俊负担114元,被告喻民国负担17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8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按年利率9.2865%计算,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2975%计算);二、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23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二至被告四在被告一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孙全权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黄友奇、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友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4529.56元及利息4119977元(利息自2013年5月1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6年12月28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止);2、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和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睿: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0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涛、冯瑛、刘俊: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亚辉、孙灯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孙亚辉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15211.0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计算,暂计10000元,款清息止),合计125211.02元;2、孙灯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伟、王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赵伟向原告偿还欠款330309.6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每日0.05%分段累积计算,暂计10000元,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40309.68元;2、王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谭垟春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谭垟春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丁学福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丁学福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皇甫松林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皇甫松林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鑫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宋鑫借款本金3034元、利息12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瑶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瑶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2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白艳钦借款本金6458元、利息274.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林萌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林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席秋芬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席秋芬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白艳钦借款本金5200元、利息2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白艳钦借款本金1036元、利息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帆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陆志帆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云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红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董亚莉借款本金9258元、利息78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董亚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高彤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彤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赵晓东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晓东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耿书悦借款本金49860元、利息423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