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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5 1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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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董亚莉借款本金659元、利息5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耿书悦借款本金3040元、利息1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柯香云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柯香云借款本金33500元、利息142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鑫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宋鑫借款本金338元、利息2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肖克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肖克借款本金1500元、利息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伟、林妙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正付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韦伟、林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正付货款88068元,同时支付原告李正付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超:本院受理原告阚桂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5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鼎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合肥长之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252号、(2017)合仲字第025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公 告
曾越波、金家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祖青与被申请人曾越波、金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9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遗失声明
▲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34112006101854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740885123X)于2017年8月26日不慎遗失,现声明该证于遗失之日起作废。
▲合肥市包河区大麦鸡排店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34011160052118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