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车辆上路,就是我们常说的“马路杀手”。被告人费某无牌无证、驾驶拼装车上路,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费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不像”拼装农用车,在颍上县三十铺镇某路口由北向南通过颍上县S102线时,与沿S102线自东向西曾某(无证)驾驶的“劲锋”牌二轮摩托车(载带李某)相撞,造成曾某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费某负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二级重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无证驾驶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费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查证,费某系无证驾驶拼装车辆,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法院决定不对其适用缓刑。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