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付款,亲属在清单上签收。因雇主不具用工资格,被裁决公司赔偿,此时雇员却否认收到款项,被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刘某工伤赔偿款计10万余元,扣除已付的9万余元,实付1万余元。
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航公司)承包全椒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发包的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机电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沈某,沈某转包给徐某施工,徐某雇佣刘某做小工。
2013年5月22日下午,刘某驾驶拖拉机运输电线杆时发生侧翻,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行二次手术,用去近2万元。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决:新航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滁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刘某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九级。仲裁委裁决新航公司支付刘某医疗等费用9万余元。新航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新航公司诉称,刘某非其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事发后,刘某的雇主徐某已赔偿了全部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不向刘某支付工伤赔偿款。
然而庭审中,刘某却声称其受伤后,从未收到赔偿款,请求法院判令新航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庭审中,新航公司申请了刘某的雇主徐某到庭作证,徐某证实在刘某出事后,其一共付给刘某近10万元。其中工伤赔偿款9万余元。刘某父亲在支付清单上签“刘某山结收”。但出人意料之外,庭审后,徐某又称不认识刘某山,因当时签字的人,刘某称之为“父亲”,所以庭审中才说是刘某父亲。为此新航公司申请对签收清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签字人与刘某岳父丁某海的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经审理,法院认为,新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某受雇于徐某,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故新航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结合庭审,证人证言和笔迹鉴定材料,能够证明刘某的雇主徐某已付给刘某赔偿款9万余元的事实。刘某称未收到赔偿款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