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因醉驾被吊销了驾照,却又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撞伤路人,送医抢救后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王某害怕无证驾驶后果,以为交警部门不掌握农机驾驶证的档案,便铤而走险伪造了身份证件,花了150元找人办理了假驾驶证用以应付交警检查,未料“聪明反被聪明误”。 9月18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今年3月,被告人王某驾驶某号牌变型拖拉机,沿舒城县境内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11KM+750M处,因疏于观察,碰撞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致其受伤,后被告人让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3月18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3月28日,经事故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月27日,被告人王某近亲属及辩护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另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于2017年3月16日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和身份信息,委托他人伪造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G,并将该证件交给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证明其持证驾驶拖拉机,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其伪造拖拉机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由于王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认罪态度好,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 赵婷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