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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9 15:54:37


编辑同志:某单位新购的一辆公务用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合同约定该车的车牌号正在办理之中。 2个月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郑强

郑强读者:购买新车有一个办理牌照时间,关于这一段时间里的事故如何赔偿,需要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

保险条款中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然而,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车辆没有上牌,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附加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就不能拒赔。

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了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那么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第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上牌之前,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