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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19 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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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国宏:本院受理原告林晓洁与被告葛国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晓洁与被告葛国宏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葛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晓洁18356.16元;三、被告葛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晓洁损失(自2016年6月4日起以1835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林晓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吴尚香、钟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汤亮、汤世富、吴尚香、殷勇、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00万元;二、被告马鞍山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损失(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汤亮、汤世富、吴尚香、殷勇、钟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必须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基武、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与被告郑基武、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基武、沈中华共同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货款53300元;二、被告郑基武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郑基武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为实现债权支出的60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欧伊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苗丽娟、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5套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86269号、第8110086270号】。
二、变卖保留价为:1980万元。
三、保证金为300万元。
四、变卖须知:
1、按标的物现状整体变卖,标的物的位置、结构、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5、变卖标的物存在租赁关系。
6、变卖成交后,待符合房产办证条件时,方可办理产权证书。
交纳保证金账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20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义兵、韩明宏: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1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5304.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昌忠:本院受理原告阚劲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9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5848元及利息1153.11元(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震: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3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188元及利息3637元(违约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6年4月17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合计80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义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729.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升、高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275、627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9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丽娟、胡志明、郭祥、张俊、姚华、张杰、周晓春、李世龙、王禹、段军峰、徐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260、6262、6263、6264、6265、6268、6269、627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9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龙、黄河、谢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273、6280、633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9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伟、王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76、309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盛丹、安徽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进强与被告沈世永、盛丹、安徽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沈世永、盛丹支付原告退出股份补偿款114万元及违约金407200元(其中64万元自2015年9月1日起,10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起,4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均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安徽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任喜:本院受理原告范承俊与被告张任喜、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诉讼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军与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程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并还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2、程华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炯、杨帮霞,孙亚,孔文军,杨兴魁,卫道新,李修满,范守奎、任明兰,方哲红、卫平超,张贤芝,陈凤、范传乐,田辉、滕艳秋,宋刚,李淘、季显德,毛德凤、曹树峰,陈久忠、石允玲,范宏飞,陈诚,姚敬才,徐大云,王显贵、张冬霞: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炯、杨帮霞,孙亚,孔文军,杨兴魁,卫道新,李修满,范守奎、任明兰,方哲红、卫平超,张贤芝,陈凤、范传乐,田辉、滕艳秋,宋刚,李淘、季显德,毛德凤、曹树峰,陈久忠、石允玲,范宏飞,陈诚,姚敬才,徐大云,王显贵、张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二十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缤、姚佳、王贵付、冯刚、王东芹、陈文发、雷杨、张春雷、朱德津、张海、庄陈跃、蔡丽莺、任太念、王国平、林从勤、蔡靓、夏添、胡燕飞、许华荣、沈典红、高圣友、童守英: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缤、姚佳、王贵付、冯刚、王东芹、陈文发、雷杨、张春雷、朱德津、张海、庄陈跃、蔡丽莺、任太念、王国平、林从勤、蔡靓、夏添、胡燕飞、许华荣、沈典红、高圣友、童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十六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勇诉被告合肥聚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尚文、李道祥:本院受理原告欧绪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运生、刘健:本院审理原告卓杉桂诉被告杨运生、刘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41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预付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凤、刘光金与被执行人徐庆祝、牛艳、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凤、刘光金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庆祝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605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12202)、606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1219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伍佰壹拾伍万叁仟柒佰元(515.37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3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艳坤、闫山坤: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艳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89364.51元及违约金209598.88元(2017年2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垫款本金及违约金计算表记载的各期欠付款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公告费800元,计9580元,由被告陶艳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全发、何秀婷: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全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金208000元及违约金341172元(2017年2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0元,公告费800元,计10280元,由被告何全发、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存中、邢玉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44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永胜、葛子勤、严继庭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526号、(2017)皖0121民初1563号、(2017)皖01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向林永胜、葛子勤、严继庭各支付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此款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  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7年5月22日刊登的送达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文书的公告中“退还保证金50000元”现更正为“分别退还保证金50000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姜文:本院受理原告程祝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祝玲借款本金93500元及利息62元,2、驳回原告程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程祝玲负担150元,被告姜文负担22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国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小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兴贤:本院受理原告王琪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2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建:本院受理原告韩功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3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全:本院受理王全星诉你、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鸿亮申请宣告李辉失踪一案,申请人李鸿亮称,被申请人李辉从1995年10月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21年。下落不明人李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辉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阳阳:本院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以及利息84000元共计234000元(暂计2015年4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以后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全部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皓与被执行人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皓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杰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小区3#11层1106-1206房产(产权证号:合产8110306322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佰万零捌元(300.0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9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功怀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功青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应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厚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戴李淳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戴李淳请求判令:1、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戴李淳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上述利息按约定的年息24%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永龙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共同偿还原告李永龙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上述利息按约定的年息24%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文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姚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偿还至2016年6月8日欠款本金58978.3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项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姚黎已偿还的款项);二、被告姚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5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担356元,被告姚黎负担24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梁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偿还至2016年6月8日欠款本金99997.72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项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梁军已偿还的款项);二、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2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担720元,被告梁军负担28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偿还至2016年6月8日欠款本金99335.6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项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胡凯已偿还的款项);二、被告胡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8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担482元,被告胡凯负担32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安制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暂计至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48000元,共计248000元;并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至欠款还清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森:本院受理原告谢发珍诉被告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俊杰、王郁林、仇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伟、袁培红诉被告王俊杰、王郁林、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你分公司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分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5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修银、蔡庆奎:本院受理原告汪宗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修银、被告蔡庆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实际应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李军诉刘军、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传、张书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家传、张书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家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36157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张书传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被告马家传、张书传共同负担8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家传、张书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江南不锈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