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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逃避执行 七年后老赖受刑罚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0 14:55:15


法治安徽网讯 躲了七年法院执行,以为仅仅是躲债,没想到成了刑事犯罪。9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利用不实身份逃避法院执行七年之久,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6000元。

据指控,被告人李某以假身份向方某借款,但一直未偿还。方某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向庐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庐阳区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清偿方某借款本息人民币12.33万元,该民事案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予以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并搬离了原住处,更换了联系方式。2010年6月28日在方某申请下,庐阳区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并向李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由于李某向法院提供的是假身份信息,与其真实使用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不一致,致使法院无法查处其可执行的财产。

2011年5月10日,李某以72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面积为130.78平方米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为其现用身份,并支付了21万元首付款。去年9月12日,李某将该房产以16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扣除银行按揭费用、中介费用、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李某实得32.7万余元。但李某未将钱款用于归还方某,而是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其女儿银行账户中,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3月20日,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3日,庐阳区法院依法冻结了李某存入其女儿名下账户内款项,并在其女儿配合下依法划拨了该冻结存款用于支付方某申请执行标的。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已冻结了相关账户款额,执行标的能够履行,李某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其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王鹏 汪倩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