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熊传祥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熊家宝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理处、原审被告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胡小红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111执7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世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杏花路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12幢406室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李世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杏花路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12幢406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9.57万元。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0号评估报告书、(2016)皖0111执7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举、宁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杨东才与被告陈志兴、宁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两被告陈志举、宁金凤共同返还原告336400元;二、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杨东才利息28033元(自2015年底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应计至款清时止);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能月:本院执行的王列福申请执行巫亚敏、骆彩英、巫能月、王冬婷、程龙文、巫敬江、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巫能月所有位于芜湖镜湖区金海龙韵2幢3-1001室房产(产权证号2009081024)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5864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巫能月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7]字第2067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2410-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巫能月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贤明:本院受理原告贡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戴贤明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从军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38919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本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本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66.4元、商业运营管理费39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以1122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程本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姚大琴:本院受理原告丁俊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卫国、姚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俊代偿款28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丁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到975元,保全费1950元,共计2925元,由被告张卫国、姚大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斌、李黎、杨艺琳:本院受理原告杨战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原告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住院护理费17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20元、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280元;2、给付自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宏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宏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率24%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宿州市汭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持有的2017年3月8日从建行宿州政务新区支行开出的银行汇票(票号为10500043 20111807,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市汭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建行宿州政务新区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陆群:原告安徽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雪、黄玉柱、程季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先锋: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向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因你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已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你名下的皖NA6348号奥迪Q5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勇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市价认(2017)05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09965元,如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须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令你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第十日上午9时来本院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并依法通知你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第十五日上午9时来本院技术室汇合选定拍卖机构,并告知你拍卖、竞买等相关事宜(以上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若未能拍卖成功,本院将依法裁定“变卖”或“以物抵债”,相应执行产生的法律文书视为送达,相应后果由你承担。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耀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14080元及利息。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贾为迪:本院受理汪祥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56938.43元、贷款本金49961.58元,零售利息4409元、滞纳金2567.85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陶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55707元、贷款本金45316.86元,零售利息3340元、分期手续费2204元、滞纳金5047.14元,杂费1599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尚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瑞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偶炜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拥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伟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廷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传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传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仙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美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常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琼: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组社区高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175200。
法定代表人:中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4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之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唐如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周瑜百货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方元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源盛商行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睿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华旺食品厂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原告许唐惠诉被告席国柱、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敏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9833.0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程彬、罗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车敬宝诉被告程彬、罗亮、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7年3月3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63666,出票金额陆万元整,出票人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3月30日,到期日2017年9月30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法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军、袁敏:本院已立案执行杨小东与你俩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了安徽精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苑10幢605室房屋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99万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予以抵债。现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8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袁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苑10幢6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29947)作价人民币99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小东(身份证号:340121198310130735)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杨小东部分债务400726元;另589274元由杨小东直接交付本院,用以支付该房产截止2017年7月26日止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抵押贷款本息计498973元、该行垫付的诉讼费、公告费计5247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费7289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计11940元、房产评估费2825元及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平均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保留租金63000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小东时起转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423682.29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陆秋萍名下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受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曹晓东和陆秋萍共同对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受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42元,由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操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徐燕红与被告王祝青、操玉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1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燕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8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000元)(赔偿清单:车辆维修费7882元、车辆租赁费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郭达英:本院受理的张先胜与郭达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无抚养问题,无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承担纠纷;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梁木斌申请执行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红光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金葡萄家园D区10幢1404室房产并依法拍卖,经“公拍网”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金葡萄家园D区10幢1404室(折迁安置房、无产权证);
二、变卖价格:660870元;
三、保证金:50000元;
四、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五、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六、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八、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来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大治、何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春艳、王大治、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先贵:本委受理的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先贵(案号:2016合仲字第0712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
合关缉收单告字[2017]0001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收缴清单》(合关缉收单字[2017]0001号)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白色R350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4JGCB65E68A079903;发动机号:27296730864728)予以收缴。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办人:姚宗清、殷满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7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
合关缉收单告字[2017]0002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收缴清单》(合关缉收单字[2017]0002号)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蓝色750LI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HN83536DT34631;发动机号:50863652N62B48B)予以收缴。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办人:姚宗清、殷满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7年9月20日
作废声明
安徽省皖西粮食储备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颁发信用机构代码证,证号为G1034150300025480C,丢失,特此声明从登报之日起作废。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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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