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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农民工工资一审获刑两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1 15:29:19


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5月6日王某以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阜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以每平方米405元的价格承接颍上县某小区3号、 6号楼的工程劳务。双方约定:按照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并于2014年12月30日竣工。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王某对该工程全权负责,包括施工人员管理、劳务工程款结算、财物收支管理等事宜。该工程实际于2015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阜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超额将工程款汇至王某的个人账户。由于王某转移资金,后又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致使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 2016年1月4日,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向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3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316800元,但王某一直未支付。 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经颍上县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项目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方出资垫付了王某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际承包颍上县某小区的建设工程劳务时,转移资金,又以逃匿的方式拒付15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168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