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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1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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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被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志勉、黄开福: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成诉高志勉、黄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绪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道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业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业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德林劳务工资款56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朱德林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段友传、程龙贤、尹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7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原告货款156020元;2、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原告利息90127.55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尹奥对被告段友传、程龙贤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仁品、毕道菊:本院受理原告窦昌琼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毕道菊赔偿原告窦昌琼医疗费835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龚仁品赔偿原告窦昌琼医疗费117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窦昌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窦昌琼负担1700元,龚仁品、毕道菊负担2080元。公告费800元,由龚仁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7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林、张克翠、杨远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杨林、张克翠向原告偿还由其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垫付的贷款521926.57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531926.57元;2、被告杨远遨、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洪泽、王桂成、李全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李洪泽向原告偿还由其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垫付的贷款539904.8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549904.86元;2、被告王成桂、李全义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祥传、崔卜侠、吴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5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孟祥传、崔卜侠向原告偿还由其向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龙岗支行垫付的工程机械贷款296042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306042元;2、被告吴小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王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朝勤: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合肥天乾永固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军诉被告侯宏磊及第三人丁婷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合肥蔚蓝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赵晓梅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合肥蔚蓝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王建良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孙运梅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大寨:原告合肥蔚蓝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和应、王先芳、王先学、何梅、王先祥、宋志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3民初25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军、尹环、李明录、吴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3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先祥、宋志清、王先学、何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及万和应、王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3民初25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启胜、卜寿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增能诉被告李启胜、卜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兵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成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被告韩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柱: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林发诉被告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少兵、闻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云鹤诉被告蒋少兵、闻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传龙:原告程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武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立新货款10000元,并分别自2015年2月10日及2015年6月1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武传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325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润泽、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武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会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润泽、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35961元及利息104631元(以435961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自2016年9月23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实际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4059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勇、安庆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庆钧昊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方正园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怀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程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1.6%,自2015年6月17日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时止);2、安庆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庆钧昊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方正园林业有限公司在程勇全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77850.60元及利息补偿金(其中货款128814.4元的利息补偿金自2015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货款149006.2元的利息补偿金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陈伊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能诉你及被告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伊健、余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少能借款16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本金18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本金16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均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少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张少能负担1200元,被告陈伊健、余庆海负担38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夏习柱、何长银、夏习杉:本院受理原告郑卫与被告夏习柱、何长银、夏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魏元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魏元坤、被告刘凤友、被告戚明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05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原告补充提交)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沈翠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杜金贵、被告沈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0058.4元,利息(含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韩克稳诉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7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下的设备租赁款1154081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昌凤、宣助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俊平、刘以丽、王礼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2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以刚、范志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林军、俞胜美、周家莉、黄文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正祥、汪兴东、肖大启、肖大贵、胡桂兰、肖峰、安徽照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长其、周雍芳、周雍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俊平、刘以丽、王礼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2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长其、周雍芳、周雍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2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家莉、黄文雅、林军、俞胜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吉芝、郑新龙、郑稚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元来、鲍冬荣、蔡道林、贺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尹祥明、任才珍、盛宏钢、俞泽萍、张承友、黄梅、刘名龙、李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06、2309、2310、2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福录、孙瑞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伟、叶安生、叶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伟、叶安生、叶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伟、叶安生、叶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672.68元,利息720.82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魏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罗岗村站前路北侧1幢、2幢、4幢的厂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4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6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7号)及其名下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09)第2465号,抵押面积10195m2),并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罗岗村站前路北侧1幢、2幢、4幢的厂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4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6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5517号)及其名下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09)第2465号,抵押面积10195m2),变卖价格为人民币7999176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4)庐执字第0145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峰、刘家峰、魏纲要、沈祥智:本院立案执行的魏伟与魏峰、刘家峰、魏纲要、沈祥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祥智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徽州人家7栋601室(合产字第040156号)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报告: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徽州人家4栋601室评估价为:21129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7)皖0111执14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沈祥智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徽州人家7栋601室房产。因沈祥智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从年:本院受理原告缪世林与被告朱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从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缪世林偿还借款9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凯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汉运、崔梅、钟明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元帅、岳静、段成龙:本院受理的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段元帅、岳静、段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段元帅、岳静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37700.19元;2、判令被告段元帅、岳静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7240.7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计234940元);3、判令被告段成龙对上述段元帅、岳静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昌发: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婷诉被告朱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朱昌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余婷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叶3740元,由被告朱昌发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海映、祝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八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映、祝春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票号0010004123195171,出票日期2016年9月2日,票面金额6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宣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31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利息、综合费用合并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守霞质押的宝马2996CC小轿车(皖AS5866)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守霞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家义、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家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2016年7月6日,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家义、宣守霞抵押的位于合肥瑶海区站前路与铜陵路交口中绿广场一期二层(合瑶120022879、合瑶120022878、合瑶120022883、合瑶120022880、合瑶120022882、合瑶120022884)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家义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加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4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仁宗、张红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朱仁宗、张红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5802.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应付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暂计10000元,款清息止),合计55802.35元;2、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化翠香、孙建、淮北市相山区金钻飚歌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4000元,款清息止),合计264000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红、胡雨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600.96元、利息4198.91元、本息合计159799.8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1日
张文、马立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文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48029.91元、支付违约金185044.31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333074.22元;二、被告马立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8日
孙思勤:本委受理的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思勤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4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公 告
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14)合仲字第389号案,即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请你前来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公 告
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圣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威威:本院受理的(2014)合仲字第390号案,即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圣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威威典当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请你前来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遗失声明
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兆林,执业证号:13412198510157336,声明作废。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公章遗失,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声明作废。
广德佳远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929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75609777C)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