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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买到濒危植物 两男子因非法收购运输获罪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8 16:06:01

法治安徽网讯 收购村民门前两棵树,却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9月26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程某、廖某因收购、运输两棵银缕梅被判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获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16日,被告人程某、廖某来到舒城县山七镇某村,与该村村民鲁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鲁某住宅前的两棵“野木瓜”(学名银缕梅)。后经廖某、程某安排,将两棵“野木瓜”运抵至江苏省南京市,后又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地。去年5月28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将两棵“野木瓜”追回。去年6月8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检材均为金缕梅科银缕梅属银缕梅,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程某、廖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由于被非法收购、运输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被追回,没有造成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方芳 赵婷 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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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