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高友明诉被告王文斌、殷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售房协议》;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80万元;3、判令两被告将房屋租金暂计111.41万元返还给原告(房屋租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暂按42315元/月计算(实际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暂计2017年5月25日,实际计至法院判令解除《售房协议》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1万元(违约金以7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实际计至法院判令解除《售房协议》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忠与被告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华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3元,由原告王华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茂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超西与被告申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超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超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原告张超西负担338元、被告申茂勇负担2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申茂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惠子、张国凤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6]112-2号仲裁裁决书、庐劳仲裁字[2016]1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惠子、张国凤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杨金凤:本院受理原告窦昌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窦昌明与许正胜、杨金凤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8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许正胜、杨金凤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钧、王华:关于柏松、李成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柏松、李成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陆钧名下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465号4幢402室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0.83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23号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庐执字第0088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2)庐执字第00889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郑、阮永元、阮永文: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广红诉朱说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被告朱说财在法定期限内就(2015)长民一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尹忠杨、郑昌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尹忠杨、郑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吴晓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世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世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平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30元,由被告胡世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保、唐兴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303.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96.7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7677.77元,以4130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4292.9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277.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2756.37元,以44292.9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6391.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95.68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1077.93元,以36391.0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兴莲、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0891.2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61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2973.45元,以20891.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0849.3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260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5361.38元,以80849.3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陈陈、兰阿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0287.9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86.4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4965.17元,以70287.9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8月20日至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5821元和逾期违约金1746元,共计75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546元及2013年至2016年度每年物业服务费1638元和逾期违约金2129元,共计92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圣兵、杨秀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潘圣兵、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圣兵、杨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胜借款本金16万元,并自2017年9月2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王胜负担240元,被告潘圣兵、杨秀梅共同负担3840;财产保全申请费1460元,由被告潘圣兵、杨秀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圣兵、杨秀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吕义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朝成诉吕义兰、何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巢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宏寿: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兵诉被告季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曼曼与被执行人李朝南、娄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朝南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商住楼西区39-1102室(产权证号:合产627101)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绿怡居商住楼西区39-1102室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72.6万元(单价为15065元/平方米,阁楼单价7533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洪慧、周晓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47、674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殷兵(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09170119)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13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58808)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殷兵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13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58808)房产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恒估字(2017)第14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54800元,单价为15006元/平方米(其中装修净值:320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殷兵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13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58808)房产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田及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损失赔偿款共1423809.82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322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1423809.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900元。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道贵、许曾全:本院受理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禄信:本院受理孙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听、顾鹏、欧碧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1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01925元及逾期利息为12170379元(暂计算到2017年3月10日。此后逾期罚息以本金27701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6万元;二、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工业园区的他项权证书号为100房地证(押)2015字第131号上所载明土地使用权在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顾鹏、欧碧峰对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顾鹏、欧碧峰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488元,由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顾鹏、欧碧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耀军、白兆美、程杰、白兆桥、杨六旭、吴显珍、吕泽军、昝健云、汪希院、沈先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耀军、白兆美、程杰、白兆桥、杨六旭、吴显珍、吕泽军、昝健云、汪希院、沈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耀军、白兆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799998.9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央行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吴耀军、白兆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在被告吴耀军、白兆美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程杰、白兆桥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位于安庆市中兴大道宜秀区检察院2#楼2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87548号、房地权宜房共字第35225号)和被告杨六旭、吴显珍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位于安庆市龙山路龙山公寓东5幢底层,权证字号:宜房字第0062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吕泽军、昝健云、汪希院、沈先珍对被告吴耀军、白兆美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被告吴耀军、白兆美、程杰、白兆桥、杨六旭、吴显珍、吕泽军、昝健云、汪希院、沈先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更 正
于本报刊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被告安徽克络蒂建材有限公司、刘祥、刘雪松、汪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遗漏被告汪爱琴,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杨荣汉、李申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吴江涛、许礼娥、杨荣汉、李申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4308946.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3000元。三、在被告安庆市九景电器城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杨荣汉、李申英提供的抵押物(房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四牌楼商城5栋底层01#门面房,权证字号:宜房字第063972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吴江涛、许礼娥对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16元,由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吴江涛、许礼娥、杨荣汉、李申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冬青、孙毅诉被告晁体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了原告陆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了原告浦其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光红、胡雨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安139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600.96元、利息4198.91元、本息合计159799.8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其斌、陈恩平:本院受理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熊荣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2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杜金平、周腊梅、熊荣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熊荣光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532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25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齐:本院受理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东根:本院受理谢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俞锋、刘影: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浩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义: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义:本院受理原告刘克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谷习飞: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89.17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临湖雅苑小区14幢301室房产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执3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选定网络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网络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善刚、安徽泰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方方与被告王刚、徐云平、徐善刚、安徽泰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凡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安诉被告石宿军、合肥市新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阴市振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9099060,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9月12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隆盛印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春燕、徐金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曹春燕、徐金峰、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914.49元,并计收还款出借当日至还款当日年化24%利息,暂计各笔到期之日为430.48元,本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讨要债务期间交通500元和通讯费用100元以及误工费用300元暂计1000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原告刘纯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纯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7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凌峰、向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肖伟、叶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叶凌峰、被告二向玉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2、判令被告一叶凌峰、被告二向玉萍支付利息541399.5元(暂计至2017年7月7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叶凌峰、被告二向玉萍承担律师费1.87万元;4、判令被告二向玉萍、被告三肖伟、被告四叶福云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培莉: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桂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赵桂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赵桂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传三、韩大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物龙工装载机两台(型号LGB558B、编号811-855110439WLLB;型号LG853B、编号811-85310490439WLLB);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合同期内逾期未付租金525643.13元,并自2013年1月9日起按月租金22546.01元支付租金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尚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701076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40%)计算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26日开始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为168258.24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应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振、李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72032.94元(截止到2013年11月30日)及垫付款利息75633.23元(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347666.17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青华、魏玉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青华、魏玉敏偿还原告代垫银行按揭款本息合计153209.07元(其中本金124846.37元、利息2836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我委受理宫守华、王锦海、杨晓梅、李花、王四玲分别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阜仲字第161号、162号、163号、164号、19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注销公告
广德张红友鲢鱼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822NA005222X)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红友;联系电话:15212716880。
广德张红友鲢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7年10月17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小郭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RRWN3L)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郭志胜;联系电话:18297580899。
广德县小郭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商场38号服装个体户张士臣遗失营业执照,号码34120560001482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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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