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合伙债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0年夏,陈某、刘某、李某三人合伙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并经营柳工80挖掘机一台,其中刘某占合伙份额的1/2,陈某和李某各占1/4。为了给付到期的按揭贷款,陈某出面于2012年10月1日向宋某借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并出具借条。陈某、刘某、李某均在借条借款人栏中签名。
2013年3月,陈某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期间属于陈某的债务份额(包括本笔借款)均由李某承担。 2013年10月,宋某向陈某追要借款,陈某代偿所借全部款项30000元及其利息3500元,并抽回原始借据。后陈某向李某追偿欠款无果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与李某之间达成的合伙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所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规定了包括本案诉争的合伙债务同时转移。由于李某未及时清偿借款,债权人宋某向陈某追要,陈某偿还此笔借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陈某有权向李某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陈某代偿本金7500元,利息875元,合计8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