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救助者不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19 14:34:15


编辑同志:小马晚上外出锻炼,看到一男子正拽着一女子向偏僻处走去,男子不停在搂抱那女子,女子大声哭喊、呼救。小马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小马挥拳向该男子打去,不料该男子躲闪掉了,小马因收不住脚步而撞向女子,使该女子跌倒在地小腿骨折。请问小马要赔偿该女子的损失吗? 读者:师媛

师媛读者:小马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马路遇色狼猥亵女子,出手相救,属于见义勇为,尽管相助时造成了该女子受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的规定就是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