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女儿小晴今年8周岁,上舞蹈兴趣班,正好遇到某培训学校搞促销,就让其自己报名交费。报名时,小晴与培训学校签了一份合同,交了600元培训费。促销活动结束后,学校恢复了原收费标准,要求小晴补交费用。理由是小晴是个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她所签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算数。请问小晴所签的合同算数吗? 读者:陆玮玮
陆玮玮读者:小晴所签的合同算数。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与小礼物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父母事后追认了,该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8岁的小晴所签合同是经父母同意的,因此该合同有效,学校无权反悔。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