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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后已居住视为验收合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20 15:00:34


既未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又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建房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赵某工程款70000元。

2015年3月8日,刘某与赵某(没有施工资质)签订了《委托建房合同书》,刘某将位于其宅基地上的三间三层房屋发包给赵某承建,工程价款270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2015年11月左右,赵某将竣工后的房屋交付给了刘某。交付时,刘某未提出房屋质量异议。接收房屋后,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已居住。交付前,刘某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下欠工程款70000元未付。赵某多次向刘某催要,但刘某以双方之间有宅基地纠纷为由,拒不支付。

庭审中,刘某以双方间签订的《委托建房合同书》无效和房屋质量有异议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案中赵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建房合同书》是否有效,取决于案涉的建筑活动是否遵守建筑法关于建筑资质的相关规定。建设部规章《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根据该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刘某发包的三层房屋显然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筑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赵某没有施工资质,违法承建案涉房屋,依规双方签订的《委托建房合同书》无效。但案涉房屋交付时,刘某并未提出房屋质量异议,且已实际居住,应认定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赵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