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村5年前来了一家大型建材厂,自此每天都能听到爆破声和机器声,碎石遍地,粉尘、沙尘飞扬,使原本郁郁葱葱的山脉现在变得面目苍夷,生态环境空前恶化,饮水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问题。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这家建材厂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 读者:钱晨
钱晨读者: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一章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违反绿色原则要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因此,你们除了可以要求破坏环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有权要求其修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