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已连续工作11年,而公司却否认并以不满10年为由,拒绝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裁决依然认定我的工龄只有9年,我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鉴于复议维持原裁决,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人认为法院无权受理。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马凤玲
马凤玲读者:198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电话答复》中所指的“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工龄问题,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理。正确理解应该是在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员工就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员工因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则应当受理。对照你的情况,你属于不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