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查获的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盒1440个、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箱600个予以没收。
2014年5月,被告人吴某与陈某(已判刑)在浙江省苍南县共同计议制造假冒的白酒包装材料,并于同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1万元定金。后陈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苍南县两次购买了假冒的“古井贡”牌白酒包装材料共计2000套发往颍上县吴某处,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支付了货款。后因为包装材料制作工艺革新,吴某与陈某再次共同计议,安排王某(已判刑)等人在六安市某工业园内,非法制造印制有“古井贡”、“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后将上述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白某(已死亡)经营的某印刷厂,由该厂组装加工成白酒包装盒、箱成品,并通过公路运输发往颍上县吴某处。 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吴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价值人民币1464793.5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陈某等人在未经“口子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制造该两种注册商标标识,这一事实有同案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报告书、银行卡交易记录、取款凭条、住宿登记、物流登记信息、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一致。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