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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30 15: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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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业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你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大松: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恒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位于合肥市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幢1单元804室房屋一套的价格鉴定结论,拍卖裁定及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提出对鉴定结论和拍卖机构选择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幢1单元804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瑾:本院在执行陈庆云与吴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宣瑾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肥东新城区东方花园阳光水岸20幢2602室房屋(产权号:肥东10017435号)进行价值评估,上述房屋评估价值为92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书和(2014)肥东执字第01112-4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果你对该估价价值有异议,在送达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价值申请,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逾期后第10日,为拍卖机构选择日。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程爱华、董明、伍晓玲、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程爱华、董明、伍晓玲、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跃忠:本院受理原告顾承连诉被告姚艳丽、沈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向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51075元(其中130000元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其中112500元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265000元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后续逾期违约金连续计算,款清金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中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蒋中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邓宏才诉被告王云、陈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王云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护理费计112654.9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陈耀华负连带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华锦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王卫来、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被告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王卫来、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苏家玉:本院受理原告曹子涵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家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子涵抚养费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苏家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万胜、王巍、张兵:本院受理原告马宏权诉被告姚光革、黄万胜、王巍、张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祁群:本院受理原告陶余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与你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有限责任公司、王开群、吴玉翠、王开平、陈章琴、陈章锁、苏娟、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9496822.8元及利息505986.21元(截止至2015年11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利率上浮30%并加收50%至款清之日止,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原告对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王开群、吴玉翠、王开平、陈章琴、陈章锁、苏娟、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陶新成、庞卢秀、唐怀亮、马凌云、张莹莹、焦其荣、刘春香、谢长志、王雪萍、苏佳、陈贵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1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合肥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795736.83元及利息113448.64元(截止至2016年1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上浮30%并加收50%至款清之日止,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原告对施迎东、毛金红、陶新成、庞卢秀、唐怀亮、马凌云、张莹莹、焦其荣、刘春香、谢长志、王雪萍、苏佳、陈贵原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施迎东、毛金红、陶新成、庞卢秀、唐怀亮、马凌云、张莹莹、焦其荣、刘春香、谢长志、王雪萍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十四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张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院在向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和勇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向牛和勇送达民事判决书后,原告牛和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82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宏鼎工具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53386,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常州顾寅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吴险峰: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与你(案号:2015合仲字第049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王洪明、熊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磊、姚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德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嵘、余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海斌、刘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永梅: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尚永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祥、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4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成云: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0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928995.38元,逾期利息260599.28元(暂计至2014年6月9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118959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维英、杨诗诗: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2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172322.09元,逾期利息127777.27元(暂计至2013年2月23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300099.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学标、余仁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24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144683.88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15日,后期租金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逾期利息130079.56元(暂计至2014年6月12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274763.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朝明、许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2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787396.16元,逾期利息376444.44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1163840.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单良停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03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914元及逾期利息1059.6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后兵、王翠: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0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92619.81元,逾期利息393197.15元(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之后以792619.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1185816.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鹤、程玉钢: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29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575535.17元,逾期利息193445.45元(暂计至2013年7月16日,之后以575535.1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768980.62元;2、程玉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和斌: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1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345725.95元,逾期利息153318.85元(暂计至2013年9月17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49904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昌亮诉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昌亮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总房价577381.27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昌亮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兆强、黄少红: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兆强、黄少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元诉被告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周耕菊: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罗耕稳、周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00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徐州合工起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徐州合工起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2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528588.7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房淑珍: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东芹、陈文发、房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02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国方:本院受理执行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合同纠纷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海控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执行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债务纠纷本院(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海控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执行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2015)含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

薛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杰: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梁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林借款1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业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基平、完朝阳、詹昌银、王恒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66、1667、1671、16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林博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按24%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钟、姚黎:本院受理原告胡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84000元及利息578016元(以178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按月利率1.8%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2日,该日后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安平: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海峰、申洁: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汤浚、李文梅、合肥威事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郑道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荣: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梅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卫世余诉被告施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洋洋:本院受理原告闪春敏诉被告郑洋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阳高新丰茂矿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800053 95202745,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9日,付款行招行合肥南七支行。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5500319,出票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出票人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收款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4月28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8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齐中英: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共同对判决第一项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逾期利息范围内对齐中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金水·童话名苑23幢2004/2004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6464号)、2001/2001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7015号)两套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20元,由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连带负担37120元,由原告安徽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芹、胡凯、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徐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杰借款本金9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5%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50元由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军:本院受理周艳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1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丹凤:本院受理原告童乃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7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还我的贰万叁千元整。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麓山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2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全额退还我所交的费用21000元,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1365元;被告承担数次来公司交涉和打官司的来回差旅费和务工费,合计6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永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前辰轮胎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29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140元及利息5000元,总计2214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此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前辰轮胎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3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710元及利息7000元,总计2571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此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祖胜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防火电缆材料款144.5516万元、利息10.84137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莉、肖冰、合肥冰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高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干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鲍琛明、朱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鲍琛明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十五日,本院将按法定程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62766,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皖0103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张贤武、李金芝、张婉: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吴家明、许恩萍、张贤武、李金芝、张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陶:本院受理原告潘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35568元及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安源:本院受理原告潘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43548元及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