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讯 执法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后,将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公示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既是让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也是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近日,阜南县一经营者不愿意让人知道检查的情况,躲避公众的视线,虽经执法人员提醒和告知,仍故意撕毁检查结果记录表,对此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了查处。
5月底,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夏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时,对某食品超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所列示的内容,执法人员逐项进行了检查并如实记录和填写检查要点表。根据要点表的内容,检查人员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现场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该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超市老板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后,执法检查人员将该表张贴于该超市的显著位置。同时告诉经营者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时间要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因此前有过经营者撕毁检查结果记录表的情况,执法人员特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和强调,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确认。
执法人员近日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第二次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上次检查粘贴在该超市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不存在,留有撕毁的痕迹。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否认撕毁张贴的记录表,一会说是被风吹掉的,一会说是打扫卫生不小心碰掉了,但对撕毁的痕迹明显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 ”“在经营场所张贴检查结果,是执法检查社会公开的一种最有效的形式。通过该表,公众可以对该食品超市最近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时间、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信息有一个动态的了解,进而选择消费行为,加强监督,促进经营者的自律。”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说。对于该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公示张贴期限规定,仍故意撕毁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