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私家车在“优步”出行平台注册运营。一天,“优步”平台指派我驾车接单。我接单后因驾驶失误,造成乘客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沈某遭受损失约10万元。交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全责,沈某无责任。请问沈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赔偿? 读者:何方
何方读者:网约车平台应当担责。网约车车主接受网约车平台管理,并按照指派予以接单,很显然,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结合本案,你接受“优步”平台指派运送沈某,系履行“优步”平台与沈某的客运合同。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沈某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优步”平台作为承运人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所以,沈某的损失应由“优步”平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