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小雨2岁时跟爷爷奶奶过。爷爷奶奶去世后,因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12岁的小雨跟着父亲徐某生活,但徐某经常虐待女儿,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徐某因此入狱。后班主任老师收留了小雨,但小雨的监护权归谁成了问题。当地民政局了解情况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徐某的监护人资格,由自己当小雨的“家长”。请问法院会支持民政局的请求吗? 读者:桂丽
桂丽读者:法院会支持的。现实中,极少数父母不尽关爱、教育子女的职责,对子女实施侵害行为,显然已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因此,《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雨的身心健康,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徐某的法定监护权,并指定民政局为小雨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