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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撞上“冒失鬼”需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3 14:44:52


编辑同志:不久前,我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在斑马线上骑行时,不慎碰到正在低头看手机且小跑的欧某,导致其右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多月。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和欧某负同等责任。请问交警部门的认定对吗? 读者:褚大全

褚大全读者:交警部门有关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可见,骑电动自行车在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应下车推行,而你没有下车推行,显然是违章行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欧某在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且小跑着,未注意路面动态,以致自己撞上你的电动车,对自己受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你们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合理合法。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