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淮南市民蔡某来说,刚从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领到2万元执行款,就像意外之财。虽然是申请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消失,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蔡某几乎已经放弃了。没想到悬赏执行公告居然能“逼”出隐藏已久的老赖。
悬赏执行逼出老赖
10月,蔡某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公告,只要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且法院根据线索找到人,愿意提供1000元奖励;如果能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提供实际执行标的额的10%作为奖励。 10月11日,法院的悬赏公告通过当地论坛、网站、法院微信公众号,在群众中传开,躲起来的被执行人陶某也收到悬赏公告的手机信息推送,随后又接到多个朋友的电话询问。一下子成了“网红”,陶某赶忙联系法院,主动全部履行了执行款2万多元。
据悉,今年3月开始,该院实施悬赏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先后发布12个公告,有1个老赖主动履行,2起案件接到举报线索正在核实。“案件悬赏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措施无法执行到位,所以很多申请执行人对于悬赏执行并不抱有希望,但悬赏公告的威慑力可能要大于实际效果。 ”该院执行干警告诉记者。“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结到位数额的5%给予奖励。”7月10日,舒城县法院发布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悬赏公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问题的规定》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首例执行悬赏公告。
泗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曹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院共发布2批悬赏公告,涉及47名被执行人,有3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还钱,还有2起案件接到举报线索,已经执行到位。“但是很多申请执行人本身就存在经济困难等问题,对悬赏一事心存疑虑,法院计划下一步推进悬赏执行保险制度,通过较低的保险费用,承担悬赏费用。 ”曹伟局长说的悬赏执行保险制度,在我省多地法院已经开始“尝鲜”。
“悬赏保险”悄然上线
在执行悬赏中,往往因为悬赏费用过高使得申请执行人望而却步,于是法院开始尝试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联合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
8月14日,黄山市中级法院率先在全省推出“执行悬赏保险”机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据了解,“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原来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悬赏金,转由保险机构支付,大大降低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成本,有利于激发社会力量查找“老赖”及其财产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8月28日,宣城市中级法院与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合作协议。 9月8日,蚌埠市中级法院与人保财险蚌埠市分公司开展悬赏执行保险协作。
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文某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悬赏5万元追查被执行人陈某财产的下落,并支付保费5000元与中国人保马鞍山分公司签订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保单,成为雨山法院执行悬赏保险的首个尝试者。
悬赏规范有望出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悬赏保险是专门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款商业保险。申请人自定悬赏比例,只需要支付最高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执行人购买“悬赏保险”后,可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广泛查找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在保险期间内,如举报人能够提供线索且经法院核实有效、执行到位后,即可按悬赏公告约定的金额获得悬赏金,该笔悬赏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我省法院不断完善、丰富执行举措,悬赏执行早有尝试,现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为了更好引导该举措实施,下一步省高院有望出台相关规范意见,确保该举措发挥更大的效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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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