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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儿童滑板车存在安全隐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6 15:10:17


阜南讯 儿童玩具上的小孔夹住手指拔不出来,不得不求助消防官兵动用专业工具切割的新闻常见诸报端成为新闻,大人们则责怪“熊孩子”淘气闯祸,殊不知产品存在缺陷、质量不合格才是真正的原因。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儿童滑板车不合格案件告诉消费者,为什么容易夹住手指的玩具是不合格产品。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计划,对全县儿童滑板车进行一次专项抽检,检验结果出来后,执法人员发现,阜南县城一童车商城销售的某牌儿童滑板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儿童滑板车由T字型把手和底板组成,把手立管上开有一排圆孔,用于调节车把的高度,适合8岁以下不同身高儿童的使用。按照产品分类,儿童滑板车应属于“玩具”类别,执行《玩具安全》GB6675-2014国家标准。依据该标准,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有三个检验项目不合格,一是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技术要求: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也可插入φ12MM的圆杆”,检验结果:不能插入φ12MM的圆杆;二是技术要求:“玩具的发条驱动、电池驱动、惯性驱动或其他动力驱动机构应加以封闭,不应露出可触及锐利边缘或锐利尖端或其他压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危险部件”,检验结果:驱动机构未加以封闭;三是玩具标识要求:“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GB5296.1-2012、GB5296.5-2006)强制性条款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

执法人员在向经营者送达产品检验报告书时,对检验的结果进行了解释。国家从保护儿童使用安全的角度制定了《玩具安全》国家标准,由于8岁以下的儿童天性调皮、好动,凡有小孔都要伸出手指掏掏,无自我保护意识,所以规定小孔的大小不能落在5到12毫米这一区间范围内,就是防止儿童手指要么小到伸不进去,要么大到不会卡住,消除夹伤或卡住的潜在危险性。同样,“动力驱动机构加以封闭”也是同样的道理,防止儿童不知深浅地加以触碰。听了执法人员耐心通俗的解释,经营者对自己所销售的儿童滑板车质量问题有了认识,表示不再购进销售这种儿童滑板车。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查明:经营者销售的这种儿童滑板车,是从外地购进的,共6个,无进货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据此,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进行了立案查处,日前结案,给予其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