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先生,您好,我是合肥市公安局洗钱案件专案组的警官,我叫陈XX。经查,您的身份证被犯罪分子盗用……稍后,宁国市公安局民警会联系您。 ”一段时间来,宁国的骆先生相继接到自称公安机关和银监会工作人员的电话,一步步掉入了李某等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被骗14000元。
近日,宁国市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许某人民币25000元,退赔骆某人民币11000元。
早在2014年5、6月份,李某与肖某(已判决)、胡某(已判决)、贾某(在逃)商议,由肖某通过QQ网上联系购买了500条安徽籍被害人身份资料及付费改号服务器,并在网上购买了实施诈骗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卡,以手机拨打“客户资料”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
同年6月16日,李某伙同肖某、胡某、贾某来到湖南省岳阳市一商品房内,4人分别以合肥市公安局洗钱案件专案组“陈警官”、宁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银监局“杨科长”以及专案组“丁组长”的身份,向宁国市骆某拨打电话,虚构犯罪分子盗用骆某身份办理银行卡洗钱,需要对骆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审核,要求骆某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汇入其指定的“安全账户”的事实,骆某信以为真,陆续被骗人民币14000元,由胡某安排殷某(在逃)取走所有钱款。后4人故技重施,从宁国市许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0元,并以同样的方法取走钱款。李某从中分得赃款36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被网上追逃,于2016年12月15日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退赃款人民币40000元,已返还许某人民币10000元,返还骆某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肖世敏 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