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聚众阻挠工程施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对此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10月30日,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处罚有事实依据、符合程序,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起诉。
2013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巢湖市中庙街道办事处龙周村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2016年4月,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对中庙龙周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立项建设,该工程由安徽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今年7月初,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66岁的龙某系龙周村村民,施工单位进场后,龙某以村庄内空闲土地政府未予补偿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导致施工单位自7月初进场后至7月17日均无法正常施工作业。 7月21日,巢湖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龙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决定对龙某行政拘留十日。 8月25日,龙某不服巢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巢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龙某要求土地征收部门对村庄内空闲土地予以补偿,理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但龙某以召集村民阻挠合法建设的方式,以求达到对村庄内空闲土地予以补偿的目的,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对龙某行政拘留十日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巢湖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履行了告知、审批、送达等法定程序,其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徐先进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