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做起了微商。由于生意越做越大,我一人无法应付,丈夫辞去工作当起了我的帮手,他每天负责包货,填写快递单,联系快递,发货。最近,我们因感情问题离婚,丈夫提出微店也应予以分割,我不同意。请问微店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读者:晓黎
晓黎读者:微店是依托于网络的,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网店本身的无形价值,比如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你们在离婚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什么区别。而关于微店的处理则较特殊。这家微店实际上是你们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你们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取得微店的一方,应按协商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