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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说法不能成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7 15:38:05


编辑同志:我是个体运输户,雇佣赵某等人驾驶车辆。一日,赵某驾车途中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我的机动车受损。陈某负全责,赵某无责。我的车辆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我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可保险公司认为我方是无责方,应该向陈某或其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这种“无责不赔”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舒兴

李舒兴读者:该说法不能成立。《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说得通俗点,就是只要买了车损险,车主就有索赔选择权,如果自己是无责方,既可向责任方索赔,也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己方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再向责任方追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