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农在承包期内,地表塌陷积水,苗木损失费却迟迟拿不到手。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了5位果农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淮北市杜集区侯某等5位果农与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侯某等5位村民承包本村梨园约20亩,承包期自2011年3月至2021年3月为10年,承包期间如因农地塌陷等原因致使承包权受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定的标准补偿给农户。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因地下煤开采,淮北某矿业公司补偿侯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果园地块青苗损失费20400元,该款汇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侯某等5位果农对其承包的梨园损失费多次催要,因对补偿数额分配双方协商无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侯某等5位果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等5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矿业公司在侯某等5人的果园承包期内补偿包括侯某在内的5人承包的果园损失费40亩计20400元,该款已汇入账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将补偿给付侯某等5人,具体数额可根据侯某等5人承包果园亩数与梨园损失费补偿总亩数所占比例予以确定。经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双方达成协议。
“谢谢法官的耐心调解,我们会尽力把承包的梨园伺弄好,争取明年有个丰收年。”日前,从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领到民事调解书的侯某等5人高兴地说。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