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因租房隔墙引发纠纷,肥东县的盛某等人入室砸墙,也砸坏了被害人陈某的财物。 11月6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中,详细对这一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了释法说理,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盛某在内的7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去年初,被害人陈某租房作为工厂,因隔墙问题与邻居盛某产生纠纷。经协调未果,盛某打电话给张某,邀人帮忙拆除隔墙,后张某等5人纷纷邀集他人到场。当时,十几个人聚集到盛某家,拿到盛某分发的锹把。被告人盛某等7人或持锹把打砸或脚踹木板隔墙致木板隔墙倾倒,同时砸坏了陈某堆放在隔墙一边的有关加工产品。
纠集众人砸墙虽是事实,但法院却在证据审查中发现了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邀请见证人,导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无证据效力。在这一基础上,涉案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无法排除,不可采用。经查,因公诉机关指控的4份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在案的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证实被害人陈某被毁损财物的价值,所以法院认定被害人被毁损财物的具体价值无法确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等人虽然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由于涉案被毁损财物的具体价值无法确定,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毁损财物的价值不能认定,故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当天庭审中,肥东县法院的多名执法执纪监督员应邀旁听了案件。来自各行各业的监督员在庭审结束后,纷纷表示,对于无罪判决很意外,却又很欣喜。平时很少能够了解到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在认真旁听当天的案件后,能够感受到法院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价值。 ”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