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还玩起“人间蒸发”。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高某在经营池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时,拖欠该厂员工鲁某等2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2885元,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高某将手机关机并逃离青阳。 2月13日,因高某未支付工资,鲁某等员工反映至青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日青阳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是该公司仍未按期支付所欠工资。经查,1月21日,高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账52000元,但未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其均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4月28日,高某在山东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3日,青阳县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