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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10年再反悔诉请被驳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4 15:52:36


10年前将自己的房屋卖于他人,10年后房屋面临拆迁,将获得不菲的补偿,原房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1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请。

2007年6月,马某与陈某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马某自愿将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某村自建房一层四间以12万元的价格售于陈某,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归陈某所有,马某不得反悔和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上述协议经房屋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见证并加盖公章。收到房款后,马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陈某,后陈某将其户口迁至该村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与其家人长期居住至今,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房屋出售后马某亦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市区。近日,因案涉房屋将面临棚户区改造,马某对200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马某、陈某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进行了实际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陈某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并与其家人长期居住,也将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马某在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10年后,涉案房屋面临拆迁之际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显然与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亦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离。同时依法该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马某户籍已迁到市区,且在城镇居住多年,现因拆迁可能获得高额补偿,突然起诉要求否定原合同效力,显然是希望获取高额拆迁补偿,如因此否定本案的合同效力,让出卖人从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中获益,无疑是助长了不诚实行为,与法律相悖。且陈某作为购买方已在当地生活多年,并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群众朴素的自然正义观,亦与当代社会倡导的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的法治精神相符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与陈某2007年6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马某请求确认无效的诉求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