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周某欠别人债务10万元,无力归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他的亲戚自愿用自家的一台价值10万元小型设备提供担保并愿意履行担保责任。请问对于该案处理,是直接裁定执行周某亲戚提供的担保财产,还是先裁定追加周某亲戚为被执行人后,再执行其担保财产? 读者:李潇然
李潇然读者:执行担保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可见,本案中,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周某亲戚提供的担保财产,无需追加周某的亲戚为被执行人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