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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款项与开具发票属不同性质义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4 15:51:52


编辑同志:我们是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是先付款还是先开发票。合同履行完毕,我公司向对方主张工程款,对方称我们没有开发票所以不付工程款。请问究竟是先开发票还是先付工程款? 读者:杜浩

杜浩读者: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可见,完成建设工程与支付工程款义务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义务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价款。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