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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6 17:08:18



大盘点

法律援助相当于“法律低保”,保障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8万件,接待各类法律咨询95.8万人次,为38.2万名受援人取得直接经济利益42.4亿元。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11月8日省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特别是自2016年起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纳入省文明创建考核体系、综治考核体系后,法律援助正在日益成为人民群众需要、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关心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11月8日,在省政府举行的“办好惠民工程、落实政府责任,全力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时侠联提出,“要不断提升法律援助这项惠民利民工程的社会知晓率,争取让更多打不起官司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本期《司法连线》以“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大盘点”为主题,通过直观的数字、真实的案例、生动的图片,带您一起回顾这两年来的成绩。

数说成绩

2016年是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的第一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万余件,同比增长23.8%,案件量居全国第三,增幅全国第一。今年以来,全省已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3万件,同比增长7.8%,提前两个月完成全年8万件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工作举措


组建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宗旨,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创新便民措施,推行信息化服务,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1、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援助门槛。我省不断扩大援助事项范围,将与民生保障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逐步降低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2倍标准以上。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始终把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开展维权专项活动,开通维权绿色通道。

2、加强基层基础,提升援助能力。我省坚持把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作为着力点,努力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目前,全省共建有法律援助中心124个,其中123个建在临街一层,方便来往,成为便民服务窗口,占总数的99.2%,排名居全国前列。全省共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3490个,法律援助联系点17000多个,形成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的便民网络。同时,依托全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建立起贯通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实现了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指派等流程的网络化操作,方便了受援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


法援中心服务大厅接待来访群众

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援助质量。 2015年以来,省司法厅相继出台民事、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5类个案质量标准,以及案件综合管理质量标准、案卷归档管理办法共7个规范性文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秀案例评选,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还通过组建刑事案件以及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等维权案件的律师志愿团,进行专业化分工,提升援助质量。

4、落实政府责任,提高保障水平。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2016年,法律援助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后,中央和省以及各市、县(区)财政共投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8990万元,同比增长31.6%。去年以来,全省16个市先后出台新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提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补贴,调动援助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典型案例

每一起案件圆满办结的背后都倾注了法援工作者和法援律师的心血,体现了法律援助对贫弱者的救济,彰显着公平正义。

前妻身份不明男子遭遇离婚难

法律援助遂其所愿

【案情简介】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农民束某,忠厚老实,少言寡语。当本村同年男子纷纷娶妻生育子女时,束某仍孑然一身。村里的好心人多次帮其介绍对象,却因种种原因被女方婉言相拒。直到束某30多岁了,同村一位在外地做生意的村民,给束某介绍了一名龙姓女子相识。龙某来南陵与束某相见后,很快答应与束某结婚。对这段突然降临的姻缘,束某很是高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在亲友的资助下,束某向龙某支付了数万元彩礼费,欢欢喜喜地举行了结婚仪式。

可婚后二十余天,龙某不辞而别。此后,束某多方寻找,未见其下落,无奈作罢。 2015年,束某与本县一单身女子相识,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此时,束某方想起以前还有一桩婚事需要解决。于是,他向法院提出了与龙某离婚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公安机关系统中查询,龙某另有其人,根本不是束某的妻子,遂依法驳回了束某的起诉。

先前的婚姻关系无法解除,当下的两情相悦难以成愿。 2016年7月,束某根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的内容,来到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解决办法。


法援工作者耐心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

【承办经过及结果】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束某的申请后,经审核并批准了束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陆会平律师承办此案。陆律师认真听取了束某的陈述、查看了束某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后,分析认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解决束某与龙某婚姻关系的唯一办法是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陆律师为束某代书撤销婚姻登记申请,递交给了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龙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仅提供了当地村委会的未婚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提供户口薄和身份证,登记程序上有瑕疵,而且事后经过公安机关核实,并没有龙某此人,那么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结果被证明是错误的,应当撤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结果错误,判决撤销了婚姻登记。束某终于如愿与相爱的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戳穿房屋买卖“合法”面具法律援助维护“住有所居”

【案情简介】2016年年初,面带憔悴的陈某来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工作人员讲述了她的遭遇。

陈某在2007年11月16日与杨某及其儿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一套征迁安置房以总价32万元出卖给陈某。签约时,陈某先付4.8万元定金,余款在2009年12月31日付清,双方共同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由陈某保管,两年后,过户到陈某名下。因担心日久生变,2009年1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杨某违约,则赔偿陈某5倍装潢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陆续将大部分房款支付给了杨某。期间,陈某多次要求杨某履行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而杨某声称没有钱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要求陈某再支付部分钱款办理房产证,以便与陈某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不得已,陈某又筹款交付给杨某办理房产证,但是2014年6月,杨某仍然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陈某得知情况后,多次催促杨某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但杨某总以忙碌为借口。陈某通过多方打听,这才知晓真正原因。原来在2015年6月,杨某背着陈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安置房过户到了张某名下。而此时,陈某为购买该房屋已花去29万余元,另支付装修费数万元,并居住在该房屋内长达8年之久。


法律援助宣传进校园

【承办经过及结果】霍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初审后,将案件报送至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后案件被指派给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阮平承办。鉴于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名下,阮平认为要想撤销登记非常困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张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这时,陈某突然想起来2015年6月时候打电话催促杨某再次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杨某直接说房子卖给别人作借款抵押了。顺此线索,阮平找到了案外人胡某,知道了内中曲折。原来,张某通过胡某将钱款出借给杨某,但杨某没有如期归还,就将房产出售给张某用以偿还债务。但张某实际上知道购买房屋此前已卖给了陈某。

所有证据都具备后,2016年3月7日案件如期开庭。法庭审理认定,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受援人陈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受援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交通事故引发“案中案”法援律师厘清索赔方向

【案情简介】2015年3月8日,夏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某品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夏某负全责,陈某无事故责任。随后,陈某向滁州市南谯区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支付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辩称陈某骑行的是机动车,并向法院申请对陈某骑行的某品牌两轮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进行鉴定。

2015年9月2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骑行的某品牌两轮电动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法院据此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陈某骑行的某品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两轮电动车,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故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陈某自负10%的责任,夏某承担90%的责任。据此计算,陈某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为4660.85元。“明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自己无责任,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定自己承担10%的责任呢? ”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于是,2016年6月,陈某经人介绍来到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起诉电动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其由于电动车超标应当承担的医疗费4660.85元。

【承办经过及结果】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律师和本中心志愿者赵育才共同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中,涉案电动车经鉴定不达标已经符合缺陷产品的定义。因此,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受援人意愿的基础上撰写诉状并向法院递交,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受援人交通事故医疗费损失4660.85元,同时,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赔偿受援人电动车损失及购买电动车价款的3倍赔偿,共计12720元。

2016年8月10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电动车生产厂家愿意一次性赔付受援人各项损失1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受援人当庭撤诉,对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人为其争取最大权益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开展同行评估

发展方向

提供优质法援服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各项改革,逐步完善工作机制。

1、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体平台建设方面,全省16个省辖市、 105个县(市、区)、 1516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均已建成,群众到任何一个实体平台,都可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建设方面,正在制定建设方案。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安徽法网”初步建设方案已经形成,明年建成运行。同时,正在推进的村(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建设将覆盖所有村(居),方便群众足不出户享受“触手可及”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还在积极推进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在内的全省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建成后向社会开放,方便社会各界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和使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讨薪案件成功后法援律师现场发放工资

2、推动刑事法律援助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我省是8个试点省份之一。目前,省司法厅正在制定试点方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全部提供法律援助。

3、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前,我省80家看守所、126家法院、 118家检察院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在法院和看守所实现了全覆盖。为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在值班律师选任上严格把关,明确值班律师“必须做”和“不能做”的行为界限,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律师协会要将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