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615元(已赔偿的3850元从中扣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549元(已赔偿的3000元从中扣除)。
颍上人张某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找车为其在谢桥镇某处建房填土,每天给400元。李某找到王某,两人各自开着自己的“四不像”拼装车去为张某的建房填土。谁知,在路上,王某的“四不像”拼装车陷入泥坑,王某要求李某用自已的“四不像”拼装车将其车拉出来。在拉车的过程中,由于李某操作不当,脚下打滑,造成右手被拼装车的柴油机皮带卷入受伤。张某为李某垫付850元医疗费。后李某转院阜阳治疗,在阜阳中国中铁阜阳中心医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2222.9元。李某出院后,又到镇卫生院住院19天,花费医药费958.45元。期间经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王某各支付给李某3000元,其他赔偿款,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今年3月李某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应当认定是张某的雇员;李某驾驶拼装车,在施工中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雇佣李某、王某填土,没有注意到安全义务,应当对李某的伤残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某驾驶拼装车填土,在车陷入泥坑后,要求李某帮忙,也是事故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规范操作,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依法法院酌定李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张某承担35%的责任,王某承担15%的责任。李某的损失数额合计为90329.35元。依据个人所担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