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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包者不能强行扣除感谢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1 17:23:18

编辑同志:我假期在一处景区游玩时,不慎将手提包遗落,后经查找被游人刘某拾得。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我找到刘某,刘某先是否认,后在我调取监控录像时等证据时才同意归还,但提出要支付其1000元现金作为感谢费,并强行从我手提包内的现金中拿出了1000元。请问:我能索回感谢费吗? 读者:姚静洁

姚静洁读者:依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拾得人要想获得补偿或报酬,必须是针对为保管遗失物所造成的必要损失,或者遗失人曾经作出过“悬赏”的承诺。从来信看,刘某并不具备获得补偿或报酬的要件,并强行索取,是不合法的。依法你有权撤销,要求刘某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