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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有证据 不当得利须返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3 14:30:56


公司拒付一离职人员的垫付、报销款项,将该款当作股份移交、抵债,被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江小刀(化名) 700971元,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止。

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下称华府房产)系安徽传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传喜公司)子公司。江小刀自2013年8月起任该房产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5月离开,任职期间有部分款项未报销。后华府房产开发的“传喜-华府骏苑”项目,因传喜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无力继续承建该工程,欲用在华府房产的股权向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网公司)抵债。2015年9月,华府房产委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当年9月30日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华府房产其他应付款中包括江小刀的往来款700971元。审计报告作出后,传喜公司、路网公司、蒋某三方于2016年1月18日达成接盘协议。华府房产变身为路网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蒋某变更为康某某。江小刀得知后遂向华府房产主张权利,遭到以票据不符合规定和数额巨大且不符合常理为由拒付。江小刀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江小刀所举的审计报告系华府房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结论。该报告能够证明江小刀在公司任职期间有700971元往来款项未获报销。公司将该款项占为己有,作为股权移交抵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故对江小刀要求公司返还70097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江小刀在起诉前曾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但公司未支付,故对江小刀要求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时止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