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3 14:31:34


利用他人签名的空白借据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被查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旌德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院。近日,宣城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0年,安徽某铁塔公司与王某有经济往来。 2013年4月24日,铁塔公司向王某提出借款请求,王某要求以个人名义借款。铁塔公司以刘某、李某、陆某、朱某作为借款人,向王某借款500万元,上述4人均在8份空白借据上签字(借据的内容及数额由王某根据需要自己填写),该笔借款铁塔公司于当年将本息全部还清。之后刘某未再向王某借款。 2013年12月13日铁塔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向王某借款500万元,陆某、朱某、许某作为借款人分别在7份空白的借条上签字,后由于铁塔公司处于破产处理阶段,该笔500万元借款至今未能偿还。鉴于刘某经济条件较好,为了能够追回全部借款,王某利用2013年4月24日刘某签名的空白借据,捏造2013年12月13日刘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对刘某提起诉讼,致刘某财产被查封。

旌德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2013年12月13日的借款行为与刘某无关,而用2013年4月24日刘某等人签名的空白借据等对刘某提起诉讼,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刘某财产被查封,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刘某合法权益,且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逸凡 雷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