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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3 14:32:00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21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

2014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路其经营的某照相馆内,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利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为其伪造、变造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伪造了5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为张某(另案处理)伪造、变造了河南省鹿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件专用章,伪造了两张货车道路运输证。此外,陈某还以相同方式,为王某、常某等人伪造、变造了7张机动车临时号牌并收取费用210元。颍上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6日,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7张机动车临时号牌、两台台式电脑主机。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或单独或伙同李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部分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当受到刑事惩处。被告人陈某有当庭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