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电梯失控老人吓出七级伤残 法院二审认定物业承担5成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3 14:41:42


法治安徽网讯 与邻居同乘小区电梯,结果电梯运行中突然失控疾速下滑。幸好中途停下,大家安然无事,可是黄大妈却吓出毛病。 11月21日,记者获悉,黄大妈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对电梯失控负责,对自己吓出的七级伤残承担赔偿责任。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5成的责任。

事情要从去年2月说起。事发当日10时许,黄大妈在儿子等家人陪同下乘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控疾速下滑。黄大妈等电梯同乘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惊吓。事后,黄大妈感觉不适,次日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急性期)。黄大妈经多次治疗后仍存有行动不便的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黄大妈将负责小区管理的合肥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受金某物业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电梯故障与黄大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但是金某物业辩称事发当日公司没有收到电梯故障的投诉,小区也没有发生任何电梯故障,而且物业公司仅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非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已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尽到了物业服务的义务,本身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查明金某物业在2015年、2016年间分别委托电梯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了定期维保。但该电梯曾在2015年3月26日的检验结论中显示不合格,后经复检为合格。

二审中,法院认为黄大妈因电梯急坠而受伤的事实,通过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相互结合可以证明。黄大妈在居住小区正常乘电梯,其对电梯坠落当然没有过错。而小区公共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金某物业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因电梯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对电梯急坠的原因并未进行事故检测,金某物业若认为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其向黄大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再行向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主张。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金某物业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