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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3 14:30:20


编辑同志:张老太的独子不久前因交通事故去世。张老太和老伴系再婚,因打击太大,张老太卧床,老伴因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老伴去世后,留有一套楼房和数十万元存款,因无其他继承人,在张老太要继承后老伴遗产时,张老太的儿媳提出了代位继承其老伴遗产的请求。张老太不同意,儿媳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老太的儿子与张老太的老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其儿媳无代位继承权,请问这是为啥?
读者:王宏

王宏读者: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婚姻法》在第二十七条、《继承法》在第十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张老太的儿子与张老太的后老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代位继承权。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张老太儿媳不具有代位继承遗产的资格。

王婷 王景龙